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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土地全部权的性质,它到底归谁全部?”

文章来源:赢家财富网 发布日期:2021-05-01 22:00:02 浏览:

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、采用、收益、处置土地的权利,是土地所有权在一定社会形态下的法律表现。

新中国成立后,土地私有制被废除。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,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,被法律确认,形成了国家土地全部制和集体土地全部制。 土地的一切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。

一、土地的全部权到底由谁全部拥有?

在中国,土地的所有权首要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。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全部,除农村和郊区土地依法属于国家全部外,属于农民集体全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全部。

二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

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享有的主导和绝对的权利。 而且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。 但是,与常规财产所有权相比,土地所有权具有特殊性,第一: 1、被试特异性。 2、禁止交易。 、所有权的稳定性4、权利与责任的分离

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开采权两方面的性质。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。 “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的全部,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除外。 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整体。 ”。

所以马克思这样理解土地的所有权,他从两个方面理解:1.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,也就是土地所有人都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财产,他独占土地受法律保护。 2、从经济时间表来说,土地所有权、土地所有者独占土地获得相应的租金,租金是土地所有权经济实现形式。

因此,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占有、征用、收益、处置土地的做法是基于法律的,并不是他人干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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